党建专栏

党建工作 > 党风廉政 > 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 > 工会工作 > 共青团工作 > 党史学习教育 >

党风廉政
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党建专栏 > 党风廉政

纪律条规“每周一学”(127)

发布时间:2023-06-30 19:21:00      

       学习宣传纪律条规,严格执行法律法规,在学思践悟中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、规矩意识,对每一位国企干职员工来说十分重要。为了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,从2020年3月份起,集团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“每周一学”,每周推送纪律条规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集团相关制度条款,通过学习,让大家进一步懂法纪、守纪律、讲规矩,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。
       本月推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专题学习,选取国有企业招采、财务、项目建设及组织人事四个重点岗位的警示案例进行剖析,并开展“苗头自测”,进一步增强集团干部职工廉洁从业意识。
揪出啃食国有资产的“蛀虫”
       “有油水的地方最容易滑倒。领导多次告诫我做人做事要干净,然而自己刹不住贪欲快车,最终将贪婪之手伸向公款,沦为啃食国有资产的‘蛀虫’,如今身陷囹圄,悔不当初……”重庆市隆畅旅游公司特种设备原主管周汝祥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。
       儿时的周汝祥家庭贫困,从小渴望过上有钱人的日子,然而仅凭月薪无法发财。在朋友吹嘘炒股能暴富的劝诱下,没有经验的周汝祥一头扎进股市,即便赔了钱,仍执迷不悟,甚至不惜网贷炒股。
       “我从股民到股迷,输多赢少,筹钱翻本的想法,给我种下了恶果。”2011年9月,周汝祥被安排在采购岗位上,到岗还不到半年,他自认为坐稳了位置,便利用手中采购权大捞油水,一步步作茧自缚。
       武隆拥有多处5A级景区,旅游旺季时,景区对打印门票用的碳带有极大需求。财迷心窍的周汝祥,挖空心思盘算起这块“唐僧肉”。
       如何利用职务之便快速变现,而不被发现呢?周汝祥先是根据碳带型号,找到一级供应商掌握底价,然后安排“可靠”的小供应商,从一级供应商处购买碳带,最后与小供应商合谋,通过虚增单价的方式,虚开发票进行报账。
       “当时觉得吃价格差价,只要虚增的价格合理,供应商不说,就没人发现,以至于后来变得肆无忌惮。”周汝祥坦承,比如单价100元的耗材,他要虚报600多元。此外,他还要求供货商给予10%的回扣。经查,周汝祥任职期间,仅在耗材采购上就贪污公款50万余元。
       为掩饰日益增长的“财富”,周汝祥竟对外宣称是炒股获利。为营造“股神”形象,周汝祥已不满足耗材上那点儿“油星子”。
       2013年3月,周汝祥负责景区大巴车柴油采购,面对每月几万元、几十万元的柴油出库、入库,他再次瞅准“发财机会”,决定在油库里“捞油”。
       “我通过模仿验收人员笔迹在柴油采购验收单上签字、拉拢同事入伙伪造柴油入库事实等方式,反复贪污公款。现在想想,胆子太大了,贪欲太大了。”周汝祥幡然醒悟后说道。
       贪污手段如此简单粗暴,为何频频破防?经调查发现,周汝祥所在公司财经纪律松弛混乱、审核程序流于形式。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:“财务人员只看票据和金额,报账审核就是签字走过场。”正是这样,周汝祥利用所在公司制度的漏洞、监管的缺失,贪污柴油款就有100万余元。
       周汝祥再精心的“安排”,都注定是一场自欺欺人的闹剧。2022年6月,周汝祥因涉嫌贪污罪,受到开除处分,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       为做深做实查办案件“后半篇文章”,武隆区纪委监委根据周汝祥违纪违法案制作警示教育片《警钟》,督促区国资委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审计、财务、采购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,筑牢廉洁思想防线。
       此外,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,该区纪委监委向案发单位隆畅旅游公司发出《监察建议书》,督促完善采购管理、印章管理、资产管理、报账管理等制度5个,进一步强化内控监督管理,堵住制度漏洞;组织公司重点部门开展专题警示教育,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;全面排查财务、采购、投融资等领域的廉政风险点,对在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岗位上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干部作风表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,发现并整改财务人员审核凭证不严、采购及报账流程混乱、不按要求调整采购人员等问题5个。
 
苗头自测
       你会有这些苗头迹象吗?
       1.会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,交给下属单位或与本人工作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支付报销。
       2.会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       3.在购买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时,会以“办公用品”等名目开具发票回单位报销。
       4.为了本单位或自己的利益,有时会从“技术”上将账目摆平,或以个人消费发票为单位无法处理的账目冲账。
       5.违反财经制度,违规签字报账,或者出于别人的请求,不管发票的真实性,签署不是由本人经手的发票或账单。
       6.会借公务接待之便,掺杂报销个人餐票等费用,或在外面接待用餐时多要发票或多填发票数额报销。
       7.会利用单位采购电脑、打印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品,授意对方给好处,吃回扣。
       8.会在车辆维修等后勤保障服务活动中吃回扣,收取手续费、好处费。
       9.会在办理单位财产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私下达成协议,获取好处或回扣等利益。
       10.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。

上一篇: 纪律条规“每周一学”(125)...

下一篇: 纪律条规“每周一学”(128)...

系统入口

快速导航

友情链接

Copyright@2019 版权所有

长沙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湘ICP备19018282号 

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

电话:0731-84529207

集团纪委监督电话:0731-84529359 监督邮箱:csctjw@163.com

网站技术支持:长沙市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| 法律声明